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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建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谷清生诉被告林百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建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谷清生被告林百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清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志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