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余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葛媛媛与陈银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媛媛,陈银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6-2号原告:葛媛媛。委托代理人:金涛。委托代理人:方剑锋。被告:陈银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媛媛洁诉被告陈银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媛媛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媛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媛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葛媛媛负担。审判员 朱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