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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河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世孝与被执行人甘肃锡金达国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世孝,甘肃锡金达国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祁世孝,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甘肃锡金达国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祁世孝与被执行人甘肃锡金达国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2012)永河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世孝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甘肃锡金达国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祁世孝劳务工资19100元。被执行人甘肃锡金达国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缴清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河民执字第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