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执字第0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扣留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003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3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书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朱某某的名义所存银行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