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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执字第0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扣留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003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3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书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朱某某的名义所存银行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