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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1等与张×5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张×3,张×4,张×5,张×6,张×7,张×8,张×9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1364号原告张×1,男。原告张×2,女。原告张×3,女。原告张×4,男。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静宇,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5,男被告张×6,男。被告张×7,女。被告张×8,男。被告张×9,男。被告张×10,女。被告张×11,男。以上七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国军,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1、张×2、张×3、张×4与被告张×5、张×6、张×7、张×8、张×9、张×10、张×1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被告张×5、张×6、张×7、张×8、张×9、张×10、张×11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本案诉讼标的额巨大为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中,七被告称诉讼标的额巨大,但未明确具体诉讼标的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据此,在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我院级别管辖标准的情况下,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5、张×6、张×7、张×8、张×9、张×10、张×11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尧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