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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复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勇诉被告邯郸市复兴区连盈信息中心、李俊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勇,李俊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复民初字第64号原告:张立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树崎、李静宜,武安市壮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邯郸市复兴区连盈信息中心。被告:李俊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勇诉被告邯郸市复兴区连盈信息中心、李俊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勇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张立勇负担。审判员  丁燕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