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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刑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曹凯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刑执字第623号罪犯曹凯亮,男,生于1990年12月17日,汉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因抢劫罪、盗窃罪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以(2011)灞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罚金五千元,刑期自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止。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曹凯亮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曹凯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监区饭灶改造以来,不怕苦,不怕累,能认真熟练的掌握锅炉操作规程和炉灶操作要求,并能利用休息时间对炉灰进行资源整合再利用,千方百计厉行节约,累计节约原煤约四吨,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多元。受到干部的一致表扬。被评为2012年监狱劳积。计分考核成绩自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止累计获得1345分,折合积极十三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曹凯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曹凯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凯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八年九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