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固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李某诉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固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李某,女,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殷某,男,住址同上。原告李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2月依法登记结婚,结婚证原件在双方吵架中被撕毁。双方于1998年农历12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殷某甲。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同时被告对原告还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对婚姻产生恐惧心理,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有坚实的感情基础,婚后更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2月依法登记结婚,结婚证原件在双方吵架中被撕毁。双方于1998年农历12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殷某甲。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有共同财产位于固始县城关某小区房屋一套。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同时婚后已育有一子,现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同时原告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殷某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国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