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18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樊会涛与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会涛,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1844-1号原告樊会涛,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芮瑜,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昌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夫,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会涛诉被告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会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樊会涛负担。审 判 长 刘振亚人民陪审员 吴继常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