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盘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盘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文盲,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诉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定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盘县红果镇干沟桥二号桥,贩卖400元的毒品���洛因零包给韩某时,被盘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重0.4克及作案用通讯工具“摩托罗拉”牌黑色手机1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称量笔录及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理化检验鉴定书,毒品收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且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0.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4克及作案用通讯工具“摩托罗拉”牌黑色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家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