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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3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德顺与冯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顺,冯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3636号原告李德顺,男,1973年6月2日出生。被告冯营,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顺诉被告冯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顺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德顺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一元,由原告李德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