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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779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浩,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2月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3月生一女谭某甲,2008年9月生一子谭某乙。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吵嘴,平时很少沟通,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5月分居生活,互不联系。综上,请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带领抚养,婚生子由被告带领抚养,共同债务15000元由被告清偿。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及户口簿,证明原告及婚生子女基本情况。2、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谭某某未作答辩和提供证据。当事人质证和本院认证情况如下:本院对原告提供1、2号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在上海务工时经人介绍相识��爱,2006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3月20日生育一女谭某甲,2008年9月19日生育一子谭某乙,2013年2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并在近年补办结婚登记,现原告诉求离婚,未能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徐某某与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平审 判 员  赵光瑜人民陪审员  刘丽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华附相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