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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6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田兴国与武汉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兴国,武汉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673-1号原告田兴国,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小嫒(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孟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田兴国诉被告武汉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4年1月9日,经院长审批,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4年1月24日,原告田兴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兴国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15元,由原告田兴国负担。审 判 长  万世红人民陪审员  乔佳琳人民陪审员  黎显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