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36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向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向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635号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长勘院三楼。法定代表人何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刘湘华,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向星,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向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川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