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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周君连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42号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朱社秀,女,汉族。系朱某某之姑妈。申请人朱某某请求宣告周君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某某诉称,周君连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朱社成于2005年12月因病去世后,被申请人周君连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朱某某于2011年2月20日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周君连失踪。经查,周君连,女,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桥市乡枫树坪村10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910045167。被申请人周君连与朱社成结婚后,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和平镇新铺岭村对门组。2001年11月11日生申请人朱某某。2005年12月,朱社成死亡,其户口于2009年3月23日注销。2011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周君连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此事桂阳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桂阳县和平镇人民政府、桂阳县和平镇民政办公室、桂阳县和平镇新铺岭村村委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23日发出寻找周君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君连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朱某某之姑妈朱社秀自愿作为失踪人周君连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周君连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朱某某作为周君连的儿子申请周君连为失踪人,朱社秀为失踪人周君连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君连为失踪人;二、指定朱社秀为失踪人周君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龙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