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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执字第0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燕,王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法执字第093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被执行人王春华。李海燕与王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的(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一、王春华欠李海燕人民币50000元,利息人民币9000元。王春华于2013年4月5日前还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5月5日前还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6月5日前还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7月5日前还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8月5日前还款人民币10000元,利息人民币9000元李海燕表示放弃;二、王春华如不按上述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归还,李海燕就本金余款(如履行部分则相应扣除)和利息人民币9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由王春华承担。因王春华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李海燕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525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春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4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向本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春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终结执行后,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1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华执行员  周凤波执行员  杨士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