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王军与郑文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郑文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978号原告王军。被告郑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郑文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