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倴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来与被告袁少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开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来,袁少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倴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李建来,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海,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少志,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负责人吴存章,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责人邢辉,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勇,系以上二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建来与被告袁少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开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福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海、被告袁少志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被告人民财险开平支公司及人民财险乐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来诉称,2013年5月13日20时许,原告李建来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迁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滦南县青坨营镇武庄户村北处时,与停车的被告袁少志驾驶的冀B×××××/冀B×××××挂牌号大货车相撞,致原告李建来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李建来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袁少志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给原告李建来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12929.2元,二次手术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误工费17403元、护理费5400元、残疾赔偿金72729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300元。被告袁少志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险开平支公司和人民财险乐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李建来要求被告人民财险开平支公司和人民财险乐亭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袁少志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交通肇事情况及责任认定属实,没有异议。被告袁少志所驾驶的车辆的投保情况属实。我方认为我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我方给原告方垫付了医药费20000元、痕检费300元。被告人民财险开平支公司、人民财险乐亭支公司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交通肇事情况及责任认定属实,没有异议。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属实。要求提供被告车辆有效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否则我公司拒绝赔付。原告无证无照驾驶摩托车,我司认为被告应该承担20%的责任比例。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过高。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两公司的承保比例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20时许,原告李建来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迁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滦南县青坨营镇武庄户村北处时,与停车的被告袁少志驾驶的冀B×××××、冀B×××××挂牌号大货车相撞,致原告李建来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李建来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袁少志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袁少志给原告李建来垫付了车辆检验费300元。原告李建来伤后在唐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2天,支付了住院费110950.02元。另做相关检查支付了门诊费1979.2元。对于原告李建来的医疗费用被告袁少志垫付了20000元。原告李建来之伤于2013年12月1日经滦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7级残,Ia值为5%。原告李建来需自受伤之日起休息至评残之日,前2个月需陪护1人。原告李建来需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为5000元,牙齿修复需费用4000元,术后休息一个月。为做此鉴定,原告李建来支付了鉴定费1100元。在其休息的前2个月由其妻子李庆荣护理。原告李建来系唐山东海钢铁集团特钢有限公司职工,在事故发生前3个月,其月工资分别为2254元、2000元、1950元,日均工资为(2254元+2000元+1950元)÷89=69.71元。李庆荣系滦县建煜矿山水泥配件厂职工,在事故发生前3个月,其月工资分别为1450元、2900元、2800元,日均工资为(1450元+2900元+2800元)÷89=80.34元。综合以上情况,原告李建来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有:住院费110950.02元、门诊费1979.2元、二次手术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20元/天×42天)、误工费16103.01元(69.71元/天×231天)、护理费4820.4元(80.34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72729元(8081元/年×20年×0.45)、精神抚慰金8000元、合理交通费400元、鉴定费1100元、车辆检验费300元。以上损失共计226221.63元,其中,医疗费用类损失为122769.22元(含住院费110950.02元、门诊费1979.2元、二次手术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死亡伤残类损失为103152.41元(含误工费16103.01元、护理费4820.4元、残疾赔偿金72729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合理交通费400元、鉴定费1100元)、财产类损失为300元(含车辆检验费300元)。另查明,被告袁少志驾驶的冀B×××××、冀B×××××挂牌号大货车的主车冀B×××××牌号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开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挂车冀B×××××挂牌号车在被告人民财险乐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相关陈述、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唐山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用药明细单、出院证、滦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唐山东海钢铁集团特钢有限公司及滦县建煜矿山水泥配件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误工证明、工资表、相关花费票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来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停车的被告袁少志驾驶的冀B×××××、冀B×××××挂牌号大货车相撞,致原告李建来受伤、两车受损的事实清楚,有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足以证实,原、被告各方亦无异议,应予确认。被告袁少志驾驶的冀B×××××、冀B×××××挂牌号大货车的主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开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挂车在被告人民财险乐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人民财险开平支公司和被告人民财险乐亭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李建来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建来医疗费用类损失10000元、死亡伤残类损失51576.21元(103152.41元÷2)、财产类损失15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建来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用类损失28027.97元[(122769.22元-20000元)×0.3×(50万/55万)],合计89754.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建来医疗费用类损失10000元、死亡伤残类损失51576.21元(103552.41元÷2)、财产类损失15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建来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用类损失2802.80元[(122769.22元-20000元)×0.3×(5万/55万)],合计64529.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被告袁少志不赔偿原告李建来经济损失,其为原告李建来垫付的20300元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赔偿李建来后由原告李建来予以返还;四、驳回原告李建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被告人民财险开平支公司承担486元,被告人民财险乐亭支公司承担元49元。此款已由原告李建来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人民财险开平支公司、人民财险乐亭支公司一并给付原告李建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福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