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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沈某某开设赌场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浦刑执字第6号罪犯沈某某,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013年11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浦刑初字第4436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4月2日止。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于2014年1月23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沈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提出,罪犯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故意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请对罪犯沈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罪犯沈某某在本区川沙新镇六灶社区联龙村一农田大棚内参与赌博违法行为时被当场查获,并于次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上述事实,有司法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的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443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沈某某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沈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的起止时间按执行通知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海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