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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诉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仪征新蕾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江苏赛格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仪征新蕾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江苏赛格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包生皓,王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诉保字第0003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扬州市文昌西12号。负责人庄晓梅,行长。被申请人仪征新蕾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扬州化学工业园区韩海路9号。法定代表人包生皓,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赛格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工业园区02号。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被申请人包生皓。被申请人王金兰。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申请人仪征新蕾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江苏赛格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包生皓、王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仪征新蕾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江苏赛格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包生皓、王金兰的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仪征新蕾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江苏赛格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包生皓、王金兰的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或查封、扣押江苏赛格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资产以380万元为限)。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国先审判员  邱世国审判员  杨庆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