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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阳中刑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任军犯盗窃罪、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刑执字第00120号罪犯任军,男,现年30岁,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现在襄阳监狱服刑。2008年8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军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襄阳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4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襄阳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并获2次季度表扬、2次季度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2次季度表扬、2次季度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的事实,该事实有该犯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对该犯减刑的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任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明兰审 判 员  彭 冈代理审判员  肖 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