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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陆雪荣、丁智伟与丁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雪荣,丁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民初字第37号原告:陆雪荣。被告:丁智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负责人:赵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雪荣诉被告丁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保险公司主体错误,故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雪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 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