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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屯民一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汪忠正与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忠正,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屯民一初字第00420号原告:汪忠正,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黄玲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忠正诉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忠正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原告汪忠正以其所有皖JC****号小型轿车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忠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停止办理汪忠正所有皖JC****号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 巧 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彬(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