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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胡靖等与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靖,胡玲,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胡靖,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华,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佳江,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玲,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华,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佳江,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888号1层南A9号。法定代表人彭善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勾志涛,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璇,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靖、胡玲与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申请续行冻结被告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魏公村支行的存款15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魏公村支行的存款人民币十五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曹华羽审判员  张福祥审判员  张秋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