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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中民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吴建玲与郑润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玲,郑润明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民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润明。上诉人吴建玲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1129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中,向上诉人解释了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于2014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建玲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古 洁代理审判员  徐文婷代理审判员  王莎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