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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江苏百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步红、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丰安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百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步红,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丰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诉保字第4号申请人江苏百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玄武区后宰门西村95号。法定代表人潘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郑步红,男,1963年3月18日生。被申请人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六合区湛水路688号。法定代表人郑步红。被申请人南京丰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六合区湛水路688号。法定代表人郑步红。申请人江苏百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百发担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步红、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丰安科技公司)、南京丰安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丰安物流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百发担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郑步红、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或南京丰安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徐峥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