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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8)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佰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39号罪犯马佰钱,男,一九八三年五月五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现在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抢劫罪,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九年五月四日以(2009)鲁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十月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临沂监狱以罪犯马佰钱有悔改表现为由,于二○一四年一月六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佰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马佰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佰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二九年四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