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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诉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宏与被申请人王力民间借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宏,王力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诉保字第7号申请人王宏,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力,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申请人王宏因民间借贷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力在本市建邺区碧瑶花园二期XX幢X单元801室进行保全,并提供其在本市集庆门大街219号XX幢一单元2201室房屋进行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力名下本市建邺区碧瑶花园二期XX幢X单元801室房屋产权。查封、冻结申请人王宏名下本市集庆门大街219号XX幢X单元2201室房屋产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