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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XX龙与包文清、惠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龙,包文清,惠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065号原告XX龙。委托代理人徐峰(特别授权),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文清。被告惠彩英。本院在审理原告XX龙与被告包文清、惠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忠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