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黄民初字第0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王惠民与曹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民,曹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黄民初字第0224号原告王惠民。委托代理人孙晏旻。被告曹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民与被告曹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鹏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丹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