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黄民初字第0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王惠民与曹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民,曹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黄民初字第0224号原告王惠民。委托代理人孙晏旻。被告曹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民与被告曹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鹏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丹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