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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牟向晨与武平、康海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向晨,武平,康海生

案由

申请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牟向晨,男,2001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牟利民,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址同牟向晨。被申请人武平,男,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张北县台路沟乡门转沟村***号。被申请人康海生,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县西湾子镇太平庄村**号。申请人牟向晨因与被申请人武平、康海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武平所有的、康海生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冀GXX**号挂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武平所有的、康海生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冀GXX**号挂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