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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刑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许小龙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小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厦刑执字第20号罪犯许小龙,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8)浦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小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漳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5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厦刑执字第11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到2017年8月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认罪服法,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自2011年7月到2013年10月为期28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得嘉奖22.8个,其中一级达标12个、二级达标7个、三级达标8个、四级达标1个。2011年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上次减刑裁定书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小龙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自2011年7月到2013年10月为期28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得嘉奖22.8个。2011年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许小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许小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8年6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赖民勇代理审判员  郑阿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建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