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厦门智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集志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智欣建材有限公司,厦门集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厦门智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55号1﹟。法定代表人叶志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文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云,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集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孙厝村环村路。法定代表人,孙吉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智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集志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智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7元,减半收取2034元,由原告厦门智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守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