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利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石利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67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崔洪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守成,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利勇,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利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晓航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崔婷主审、审判员吴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利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航审 判 员 吴 松代理审判员 崔 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