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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诉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建与周正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周正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诉保字第0014号申请人张建,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周正桥,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正桥所有的沭阳县华冲镇荡南小学牌号为苏NF3***、苏NF3***、苏***、苏NF***大型汽车四辆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正桥所有的沭阳县华冲镇荡南小学牌号为苏NF3***、苏NF3***、苏***、苏NF***大型汽车四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申请人张建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