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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与邹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邹淑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470号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晓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华。被告:邹淑荣。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王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左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