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终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立辉与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立辉,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0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火车南路管理区。法定代表人:赵应华,总经理。原审原告:李立辉,男,汉族,市民,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审被告: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主要负责人:周红强,指挥长。上诉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2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告提供的阜新高速二标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一无签约时间;二无签约地点;三无开工、竣工时间;四无约定管辖法院,根本无法确定履约实际情况。因此阜南法院以合同履约地法院受理该案,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李立辉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工程施工所在地为“阜阳市阜南县三塔镇”,同时答辩人已提交证据证明该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投入实际使用,针对答辩人主张的劳务费双方也已完成结算,可以认定合同履行地位于阜阳市阜南县三塔镇。故请求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请求,裁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阜南县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原告李立辉提供的其与上诉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派出机构阜新二标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桥梁下构钢筋混凝土工程)》,可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阜南县三塔镇,故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项 民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代理审判员 崔 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艳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