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张联教、陈飞霞与深圳市三喜大玩具有限公司、沈少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联教,陈飞霞,深圳市三喜大玩具有限公司,沈少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张联教,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原告陈飞霞,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强,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三喜大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沈少见。被告沈少见,户籍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联教、陈飞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73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86.5元,及保全费人民币1535元,合计人民币2621.5元,由两原告共同承担。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洁虹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