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福建旭榕建材有限公司与杨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旭榕建材有限公司,杨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福建旭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冯建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惠发,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峰,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旭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旭榕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福建旭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祖华审 判 员  黄春登人民陪审员  林银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