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与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894号原告李×,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被告康×,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管红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行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