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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与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894号原告李×,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被告康×,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管红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行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