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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风雅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风雅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12号原告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睿,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风雅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风雅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成都风雅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