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塘民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严锦华与张家港市诚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盛正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塘民初字第0050号原告严锦华,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家港市诚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正康,总经理。被告盛正康,男,1960年3月26日生,汉族。被告金国钧,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锦华与被告张家港市诚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盛正康、金国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锦华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锦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7元,由原告严锦华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清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