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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二初字第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胡金华与高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华,高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二初字第0094号原告胡金华,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赵向阳,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告高春雨,男,汉族,教师,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受理原告胡金华与被告高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