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刑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罪犯吕广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刑执字第270号罪犯吕广飞,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广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1年8月25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在河南省内黄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吕广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广飞于2002年11月至2003年8月,伙同他人在濮阳县皮衣店盗窃皮衣、布匹,价值52586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吕广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罪犯吕广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广飞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广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景峰代理审判员 赵中友人民陪审员 杜长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江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