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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428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盐山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2月24日以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