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428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盐山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2月24日以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