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羊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523号原告:羊某某,女,生于1992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九岭镇。被告:黄某,男,生于1989年11月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九岭镇。原告羊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彦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羊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彦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