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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285号原告丁某某,乾安县人,现住松原市。被告潘某某,乾安县人,现住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承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