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1与刘×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刘×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13521号原告刘×1,男,2004年10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陈玉珍(系原告刘×1之母),1985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大军,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2,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姬周(系被告刘×2之姐),1976年6月1日出生。原告刘×1与被告刘×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文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1的委托代理人王大军、被告刘×2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姬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1诉称:原告刘×1系被告刘×2、陈玉珍之子,刘×2、陈玉珍于2005年5月9日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8年3月24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刘×1由陈玉珍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后被告再付孩子的生活费;孩子上学期间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在离婚后被告一直拖欠应承担的抚养费至2013年你1月已累计拖欠16500元,同时随着物价的上涨,原告刘×1上学和生活费用增加,原定的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已经远远不够,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2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6500元(2009年3月24日至2013年11月),并每月支付原告刘×1生活费和教育费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刘×2承担。被告刘×2辩称:我患有白癜风,已经有五六年的病史了,每个月都需要1500元左右看病,我没有学历,挣不了多少钱,而且我每个月还要给我母亲300元作为养老支出,我今年3月才开始上班,我不能干重活,只能简单的干点保洁,腰上的病还没有治;原告刘×1主张的诉讼请求,我承担不了,我现在没有承担能力,而且原告刘×1的母亲不让我看孩子,不让看孩子我就不给,我现在也没有钱给孩子。经审理查明:陈玉珍与被告刘×2原为夫妻关系,2004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刘×1。2008年3月24日,陈玉珍与被告刘×2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前子刘×1,2004年10月27日出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300元生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后男方再付孩子的生活费,孩子上学期间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在双方离婚后,被告刘×2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原告给付原告刘×1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庭审中,被告刘×2提交病历手册、医疗费票据、放射影像报告单等,证明其患有白癜风、腰椎病等,原告刘×1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被告刘×2是否存在医保报销,是否影响被告刘×2的生活不能确定。被告刘×2称其已再婚,现育有一个两个月大的孩子。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在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的负担金额。本案中,刘×2与陈玉珍在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抚养方式及抚养费金额,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刘×2应当依该协议及时给付刘×1抚养费。故刘×1要求其父刘×2按照协议支付自2009年3月24日至2013年11月的抚养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抚养费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考虑到刘×1教育费和医疗费的负担方式,在其父母的离婚协议书中另有约定,故其要求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元,数额过高,本院根据其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刘×2自身收入及身体状况,酌情对抚养费的数额作适当调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二〇一四年二月一日起,被告刘×2于每月十日前给付原告刘×1抚养费四百元,至原告刘×1十八周岁止;二、被告刘×2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其拖欠原告刘×1的抚养费一万六千五百元;三、驳回原告刘×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刘×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文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紫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