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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金阳成物业公司与付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少磊,付惠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徐文茜,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志斌,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石少磊,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X,身份证号XXXX。被告付惠萍,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X,身份证号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少磊、付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撤诉结案,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国旺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