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民初字第15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凡锡荣,徐翠萍,凡颖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民和村西二组,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民和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某某,徐某某,凡某,某村组,某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1587-1号原告凡某某。原告徐某某。原告凡某。被告某村组。负责人吴某某,系该组组长。被告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某某、徐某某、凡某与被告某村组、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凡某某、徐某某、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凡某某、徐某某、凡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凡某某、徐某某、凡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夏云人民陪审员 郭 琴人民陪审员 王永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诚 搜索“”